●學會章程


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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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中華民國70年6月5日內政部七十台內社字第22889號函核准
2. 第16屆第1次(100年)會員大會決議修正第十六條、第二十五條,並報奉內政部100年6月20日台內社字第1000121417號函核備
3.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第16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101年9月3日台內社字第1010297030號函復備查
4.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第17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103年8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30228425號函備查
5.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第18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105年8月4日台內團字第1050056920號函備查
6.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第2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並經內政部110年12月21日台內團字第1100062254號函備查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從事地籍測量及國土測繪與資訊相關學術研究,並協助政府機關測繪業務發展,以提升技術水準,
成立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of Cadastral Survey(簡稱CSCS)。
第三條  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第四條 本會代表中華民國參加國際有關地籍測量組織活動。
第二章 任務
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:
一、 從事地籍測量、國土測繪與資訊相關之理論、實務、技術及資訊科技等研究發展事項。
二、 辦理地籍測量、國土測繪與資訊相關人才培育事項。
三、 接受地籍測量、國土測繪與資訊相關之研究、規劃、設計、檢驗及訓練等委託,並提供相關諮詢或服務事項。
四、 舉辦各種地籍測量、國土測繪與資訊相關學術研討會,參與相關國際學術交流活動。
五、 定期發行地籍測量、國土測繪與資訊相關學術期刊及會訊,並蒐集或出版有關之圖書刊物。
六、 舉辦對地籍測量有重大貢獻或有成就人員之獎勵及表揚事項。
七、 其他有關地籍測量業務及人員事項。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其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       

本會會員分為:
一、學生會員。
二、個人會員。
三、團體會員。
四、贊助會員。
五、名譽會員。
六、永久會員。

第七之ㄧ條

現為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地籍測量相關科系在校學生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(詳附表一)申請入會。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照章繳費後,成為本會學生會員,畢業後得轉為個人會員。

第八條 中華民國公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(詳附表一)申請入會。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並照章繳費後,成為本會個人會員:
一、 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地籍測量相關科系畢業者 。
二、 曾受地籍測量專業訓練四個月以上者。
三、 曾擔任地籍測量相關工作者。
第九條 凡與地籍測量有關之公私機關(構),得填具入會申請書(詳附表二)申請入會。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照章繳費後,成為本會團體會員,並指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。
第十條 凡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贊助者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贊助會員。
第十一條            凡對地籍測量業務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。由理、監事五人之署名推薦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名譽會員。
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入會滿十五年後,得一次繳交十年常年會費,成為本會永久會員。
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從事研究、進修、參加國家考試及擴增本會服務案件有具體成果者,得予獎勵,其獎勵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,或損害本會名譽者,得由理監事會予警告,或除名等處分。其處分為除名者,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之。
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認為出會,得免列入會員人數統計:
一、 死亡。
二、 喪失會員資格。
三、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。
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義務:
一、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二、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。
三、 依據章程繳納會費。
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下列權利:
一、 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,但學生會員、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僅有發言權。
二、 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權益。
三、 免費享受本會會刊及優待價購本會圖書。
四、 在本會業務範圍內,請求可能之協助。
第四章 組織
第十八條               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
會員代表任期二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第十九條 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 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 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 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 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八、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 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二十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五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票選之,並由理事票選常務理事五人。
本會置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,先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,組織理事會。再由理事就其餘常務理事中票選副理事長一人,協助理事長綜理會務。
第二十一條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本會置監事五人,候補監事一人,於會員大會由會員票選之,並由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,組織監事會。
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監事每屆選舉,由理監事會推薦會員五人為司選委員,於每屆選舉前擬提應選理監事二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,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出,由會員票選。但所選之人,不以候選人名單上所列者為限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為便利推行會務,得設秘書長、副秘書長各一人及秘書、幹事若干人,並得分組辦事,其人選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。
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秉承理事長及理事會意旨,處理會務,並由副秘書長及秘書協助之,必要時得酌用雇員。
第二十六條 本會新舊理事長之交接,應於大會或年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,得設置各委員會協助推動會務。其主任委員及委員之人選,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得列席理事會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
前項各委員會得視需要置總幹事,編輯委員會得置總編輯、編輯。

第五章 職權
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卸任之理事長得由理事長或二位理事之推薦,經理事會同意聘為榮譽理事長,並得為永久會員。
第二十九條   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副理事長代理之。副理事長亦不能執行會務時,由常務理事中互推一位代理之。
第三十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,應即解任:
一、 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。
二、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。
三、 被罷免或撤免。
四、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。
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決定會務方針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二、 會員大會決議案之執行。
三、 聘免工作人員。
四、 審核會員資格。
五、 保管本會基金財產。
六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。
七、 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八、 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 審查本會預算決算。
二、 稽核本會財務。
三、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 議決監事、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 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項。
六、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六章 會議
第三十四條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。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第三十五條 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一、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二、 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三、 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 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 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,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。
第三十八條

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。
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,視為親自出席;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辦法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會議。
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遞補之。本會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;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遞補之。

第七章 經費
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 入會費。
二、 常年會費。
三、 事業費。
四、 會員捐款。
五、 委託收益。
六、 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 其他收入。
第四十條 本會會員之會費規定如下:
ㄧ、 學生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参佰元。
二、 個人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三、 團體會員: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,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。
四、 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:免繳納會費。
第四十一條 會員連續二年未繳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,並喪失會員資格。
前項二年未繳費之會員,由理事會每年清查並催促一次,並以年會後之次月月底為基準日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四十二條    本會組織解散後,其剩餘財產悉數捐贈政府,或地籍測量研究機構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人企業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辮理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陳報內政部核淮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